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
交易总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现货商品交易秩序,规范交易各方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交易总则》(以下简称“本总则”)。
第二条 本中心只组织商品现货全额交易,不从事权益类交易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本中心集中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为交易各方提供专业、完善、透明的商品交易市场。本中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管,严格防范风险,以服务实体经济和所在行业为宗旨,科学设计自身业务模式。
第三条 本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托本中心官方网站,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为交易用户进行商品现货交易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 本中心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按本中心各交易商品上市公告执行。本中心认为必要时,有权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详见本中心发布的公告。
第五条 本总则适用于本中心有关的一切交易活动。本中心对相应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种另有特别规定时,适用该特别规定。
第六条 本中心的工作人员、会员、交易用户、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交收仓库等均须遵守本总则。
第二章 交易用户
第七条 交易用户是指在本中心注册,经本中心审核通过,在本中心直接进行商品申购、交易、结算及提货业务的合法法人机构。
第八条 所有交易用户在遵守相关规定注册成为本中心交易用户时,均明确接受并承诺严格按照本中心的各项规则和各公告等进行交易。
第九条 为保证商品交易的便捷和安全,本中心对交易商品实行代码管理。
第十条 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为该交易用户的电子签名,交易用户对其发出的操作指令和产生的操作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交易用户对其账号安全性附有保全义务,非本中心原因造成的交易密码外泄等情况,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交易用户自行承担。
第三章 交易模式及流程
第十一条 本中心目前采用协议转让模式。本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推出其它模式的商品现货交易。
第十二条 本中心设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只有经过本中心审核通过的商品才能在本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本中心商品交易采用商品代码制,交易商品的最小单位为1/瓶(或1/套),使用货币为人民币,交易商品价格幅度限制、最小交货量等参数(如有),将在相应的商品交易页面显示。
第十四条 交易用户的资金划拨将采用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进行。交易用户的资金账户(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的对公账户等)须符合银行及监管机构的相关实名认证要求。
第十五条 交易用户的货款及各项费用的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将通过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进行。
第十六条 交易流程包括发售及申购、交易、结算、提货等。
第十七条 发售方经本中心审核通过后,可在本中心发售商品。交易用户可按照发售价申购发售方在本中心发售的商品,自行填写申购数量,交易用户对申购进行确认并付款成功后,即视为交易用户申购商品成功。申购完毕后,本中心即把发售商品记入交易用户的账户,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灭失或毁损等意外情形,本中心将另行公告。本中心在扣除发售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如有),并将相应申购货款通过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统一向商品发售方支付后,该商品的所有权、风险、以及该商品对应的保险权益均转由该交易用户享有和承担。商品存放于本中心审核通过的指定仓库后,该商品才可以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手续费和其他费用标准详见相应的商品页面介绍。
第十八条 商品交易流程:交易用户登陆本中心,在首页菜单栏“交易管理”板块,点击“我要卖出”,选择要交易的自有商品,输入金额、数量和时间后,对应交易商品即被发布。交易用户可在“交易管理”中查看自有商品的交易状态。撤消交易指令,只对原指令未成交部分有效。买方一经申购付款即视为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系统将扣除交易手续费、仓保费等相关费用,将剩余货款计入卖方账户,将交易商品计入买方交易账户,卖方可在“我的”界面查看自有资金金额,进行提款申请。
第十九条 本中心系为买卖双方后续交易提供交易平台,买卖双方应根据买卖交易、以及买卖交易获得的收益,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自行申报缴纳税费,本中心不负有任何为买卖双方及买卖交易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成交双方应向本中心支付交易手续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缴费标准详见商品交易页面的标注及提示。
第二十条 本中心采取实时结算和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定期结算相结合的原则。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实时记录买卖双方资金和商品数量的变化。交易结束后,交易系统对交易各方的货款及商品数量进行统一结算后,由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进行实际的资金划转,交易用户可在“我的”界面进行申请提款操作。
第二十一条 交易用户通过交易获得的商品,可根据本中心发布的提货时间进行提货。
第二十二条 提货券是指交易用户经本中心审核通过的在提货时形成的凭证。提货券可以过户,也可以注销,提货券生成后该商品无法交易,注销后的提货券商品可以继续参与交易。提货券设有有效期,详见生成提货券的页面说明。交易用户须向本中心缴纳提货券注册、过户及注销费用(如有),提货券相应收费标准等详见提货券生成页面标注。
第二十三条 交易用户须为其持有的交易商品支付仓储费和保险费、税费等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交易手续费,相关收费说明详见《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交易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对商品的交易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当某一交易商品价格因超过或低于本中心提供的参考价的一定比例,或超过一定时限等原因,本中心有权限制该商品的交易以及提货,具体规定详见《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交易细则》。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本中心的有关文件、公告和数据资料等信息,向交易用户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有关市场交易信息发布权属于本中心,未经许可任何机构或第三方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结算制度。本中心严格实行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的隔离管理,交易用户的货款及各项费用的划转、结算,均由本中心委托的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开户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第三方结算,并按客户实行分账管理,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实行交易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申购量限制、风险警示、异常情况处理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交易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是指本中心可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对交易商品的交易价格进行限制,以降低交易风险的措施。
第三十条 本中心可对交易商品实行单一交易用户最大申购量和最小申购量限制。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交易用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三十二条 如果发现交易用户操纵市场的行为或者出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其它异常情况时,本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状态,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第三十三条 风险揭示:参与本中心交易的所有交易用户须充分理解交易风险,由于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政策风险,其他风险等)的存在,交易用户所预期的规避风险、获利等交易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而上述后果由交易用户自行承担,本中心对此不提供担保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易用户应充分认识交易风险,谨慎交易。
第六章 诚信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秉承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所有交易用户搭建安全可靠的交易平台。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要求所有交易用户均无不良信用记录,坚持诚信原则在本中心进行交易,倘若发现有不良行为,本中心有权进行警告、限制其账户交易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为解决商品意外风险以及假品仿冒品的困扰,并保障交易用户的利益,本中心要求在本中心交易的商品必须是本中心审核通过后发售的商品。经本中心审核通过并在本中心交易的酒品,本中心将通过代收代缴的方式对该商品进行全额投保,商品保单受益人为本中心,在交易商品所有权根据本总则转由交易用户所有时,该保单受益权转为交易用户享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可根据新业务的开展情况修订本总则,并制定相应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总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本中心所有。
第三十九条 本总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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