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
交易细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现货商品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交易总则》,特制定《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交易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中心只组织商品现货全额交易,不从事权益类交易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本中心集中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为交易各方提供专业、完善、透明的商品交易市场。本中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管,严格防范风险,以服务实体经济和所在行业为宗旨,科学设计自身业务模式。
第三条 本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托本中心官方网站,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为交易用户进行商品现货交易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 本中心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按本中心各交易商品上市公告执行。本中心认为必要时,有权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详见本中心发布的公告。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中心有关的一切交易活动。本中心对相应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种另有特别规定时,适用该特别规定。
第六条 本中心的工作人员、会员、交易用户、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交收仓库等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用户
第七条 交易用户是指在本中心注册,经本中心审核通过,在本中心直接进行商品申购、交易、结算及提货的合法法人机构。
第八条 所有交易用户在遵守相关规定注册成为本中心交易用户时,均明确接受并承诺严格按照本中心的各项规则和各公告等进行交易。
第九条 为保证商品交易的便捷和安全,本中心对交易商品实行代码管理。
第十条 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为该交易用户的电子签名,交易用户对其发出的操作指令和产生的操作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交易用户对其账号安全性附有保全义务,非本中心原因造成的交易密码外泄等情况,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交易用户自行承担。
第三章 交易商品
第十一条 交易商品是指发售方申请,经本中心审核通过,在本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商品。
第十二条 发售方根据本中心的要求,应提供企业资质、商品的原产地证明材料、质检报告等相关文件。发售方不得参与所发售商品的交易。
第十三条 商品须储存在本中心指定的专业交收仓库,本中心每月定期对仓库内商品进行盘点和对账。
第十四条 本中心交易商品采用商品代码制,具体商品代码见本中心商品页面标注。
第十五条 本中心交易商品命名规则:
交易商品音译名称+酒品种类+交易商品葡萄采摘年份(规格)
第十六条 本中心交易商品代码编制规则:
商品代码由6位组成,格式如下:XYYZZZ
其中X代表交易商品类别,目前使用1、2、3编制。其中1代表价值较高酒品,2代表其他酒品,3代表套装酒品;
YY 代表交易商品在本中心交易系统录入年份的后两位 ;
ZZZ 代表交易商品本年度在本中心交易系统录入时间先后顺序的序号。
第四章 交易模式及流程
第十七条 交易模式:本中心采用协议转让的交易模式。
第十八条 交易流程包括发售及申购、交易、结算、提货等。
第一节 发售和申购
第十九条 发售方须提供商品发售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自身资质证明、商品原产地证、卫生证明等,向本中心提出发售申请。
第二十条 本中心对发售方提出的发售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本中心发布发售公告,公告内容包含申购商品信息、申购时间、交易用户最大申购量和最小申购量的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交易用户可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按商品发售价进行申购,自行填写申购数量,交易用户对申购进行确认并付款成功后,即视为交易用户申购商品成功。申购完毕后,本中心即把发售商品记入交易用户的账户,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灭失或毁损等意外情形,本中心将另行公告。本中心在扣除发售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并将相应申购货款通过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统一购汇向发售方支付后,该商品的所有权、风险、以及该商品对应的保险权益均转由该交易用户享有和承担。商品存放于本中心指定仓库后,该商品才可以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手续费和其他费用标准详见相应的商品页面介绍。
第二节 交易
第二十二条 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须为本中心的注册用户。交易前,卖方须持有交易商品,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买方或卖方通过本中心申购或交易,通过点选方式确认,确定交易商品数量、价格等信息,该确认指令即为买方或卖方发起该交易的确认。卖方填写拟交易商品的价格及数量后,通过点选方式确认交易;买方自主选择交易商品,填写数量后,通过点选方式确认申购并支付。买方发出的交易指令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达成交易。
第二十四条 交易确认成交后,系统扣除交易手续费、仓保费等相关费用,将剩余货款转给卖方,将交易商品计入买方交易账户。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品中的未成交部分,发出交易指令的用户可以撤销指令,指令撤销后,系统将解冻所对应的交易商品。否则,未成交部分继续在系统中参加交易。
第二十六条 申购成功后,买方在5个自然日后可将交易商品继续参与交易,也可随时申请提货。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对商品的交易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当某一交易商品价格因超过或低于本中心提供的参考价的一定比例,或超过一定时限等原因,本中心有权限制该商品的交易以及提货。对于交易用户拟交易商品的价格规定如下:
1. 交易用户拟交易商品价格不得小于该商品在本中心提供的参考价的50%。
2. 交易用户拟交易商品大于等于(≥)该商品在本中心提供的参考价的50%且小于(<)该商品在本中心提供的参考价的150%时,交易用户可自行决定交易价格。
3. 交易用户拟交易商品价格为该商品在本中心提供的参考价的150%-200%(即参考价*150%≤拟交易价格<参考价*200%)之间时,本中心有权对用户发出警示。同一交易用户累计三次被警示或待审核后,此用户将被临时限制交易商品,该交易用户再次发起交易都须经过审核,待本中心审核确认后做出同意及限制交易资格的决定;同一交易用户对同款商品连续三次拟交易价格在此区间的,第三次的拟交易价格转为审核状态,待本中心审核确认后做出同意及限制交易的决定。
4. 交易用户拟交易商品价格大于等于(≥)该商品在本中心提供的参考价的200%,或者小于(<)该商品在本中心提供的参考价的50%时,该交易价格转为审核状态,待本中心审核确认后做出同意及限制交易的决定。
以上所提及的“本中心提供的参考价”,来源于该商品在本中心的发售价、在上海自贸区酒类跨境电商平台(winex-hk.com)的售价、以及该商品的国际均价等。本中心可根据商品交易的实际情况调整或取消商品的交易价格等限制,具体规定以本中心公告及商品交易页面标注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为买卖双方后续交易提供交易平台,买卖双方应根据买卖交易、以及买卖交易获得的收益,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自行申报缴纳税费,本中心不负有任何为买卖双方及买卖交易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商品成交后,交易双方须缴纳交易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缴费标准详见商品交易页面的标注及提示。
第三节 结算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结算制度。本中心采取实时结算和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定期结算相结合的原则。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实时记录买卖双方资金和商品数量的变化。交易结束后,交易系统对交易各方的货款及商品数量进行统一结算后,由第三方结支付结算机构进行实际的资金划转,交易用户可在“我的”界面进行申请提款操作。
第四节 提货
第三十条 交易用户持有的商品,可根据本中心发布的提货时间申请提货。
第三十一条 交易用户可在本中心“我的”界面,选择“我要提酒”进行操作,“我要提酒”页面也可以选择生成“提货券”。提货券可以过户,也可以注销,提货券生成后该商品无法交易,注销后的提货券商品可以继续参与交易。提货券设有有效期,详见生成提货券的页面说明。交易用户须向本中心缴纳提货券注册、过户及注销费用(如有),提货券相应收费标准等详见提货券生成页面标注。
第三十二条 一般贸易提货的交易用户,提货时可以选择自提也可以选择物流配送,提货前须缴纳商品相应的税费、仓保费等相关费用。选择自提的交易用户需携带机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提货凭证,在填写完提货确认单后提货;选择物流配送的交易用户,在物流配送单被签收时视为确认提货该商品。鉴于商品的特殊性,在商品不发生破损的前提下,已提货的商品概不退换。对于气温低于5℃或高于30℃且超过两日运输距离的地区,不建议交易用户提货,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交易用户自行承担。交易用户须在发售方提供的交易商品最佳品饮期或保质期内(如有)提货,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交易用户自行承担。交易商品最佳品饮期和保质期详见商品页面标注。
第五章 相关费用说明
第三十三条 发售方发售商品需要支付发售服务费。交易用户在平台上购买酒品显示的“价格”非到手价,未包含酒品税费(以未税价发售的酒品)、交易手续费、仓储保险费、运费等杂费,交易用户提货前还须支付以上相应尾款。本中心有权要求交易用户定期(如按月/季/年)缴纳上述费用。如交易用户逾期未按要求缴纳的,本中心有权限制该用户相关商品的交易或提货权限,直至费用结清。
(一)税费
以未税价发售的酒品,交易用户在提货前须先行缴纳相应税费,本中心协助提供报关服务。商品税费按照商品提货时所对应的届时有效的国家先行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率进行缴纳。一般贸易完税价税费根据该款酒品的“基准参考价”作为计税依据。“基准参考价”来源于该商品在本中心的历史未税发售价或在上海自贸区酒类跨境电商平台(winex-hk.com)的预购未税价或国际均价,详见提货时的页面提示信息。
(二)交易手续费
交易手续费为交易用户在平台上交易商品后卖方需要支付相应的平台服务费用,费用为订单商品价格的1%。
(三)仓保费(仓储保险费)
仓保费=商品数量*日仓保费收费标准*商品持有日
持有日=卖出、过户或提货日期-买入或仓储起始日期
仓保费起始日期从用户购买完成或到港可提货之日起算。
费用标准:单瓶/套酒品0.06元每天;每托酒品2.5元每天。
其他杂费(如有)
其他相关费用如有,详见商品页面的标注。
(四) 发售服务费
发售服务费为发售方在平台上发售商品后需要支付的平台服务费用,费用为发售成功商品价格的2%。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本中心的有关文件、公告和数据资料等信息,向交易用户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三十五条 有关市场交易信息发布权属于本中心,未经许可任何机构或第三方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实行交易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申购量限制、风险警示、异常情况处理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对下列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秩序等交易异常情况予以重点监控,并可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出现疫情、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通讯系统故障等不属于本中心的原因而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同一用户针对同一款商品连续三次交易价格异常被警示的,或超过一定合理比例的;
(三)同一用户被警示超过三次的或同一用户待审核次数超过三次的;
(四)本中心认为属于交易异常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针对交易异常情况,本中心可采取提示、警示、公告、限制交易商品、限制交易、限制提货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个别经本中心查实认定导致交易异常的交易用户,本中心可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谈直至限制账户交易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条 风险揭示:参与本中心交易的所有交易用户须充分理解交易风险,由于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政策风险,其他风险等)的存在,交易用户所预期的规避风险、获利等交易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而上述后果由交易用户自行承担,本中心对此不提供担保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易用户应充分认识交易风险,谨慎交易。
第八章 诚信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秉承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所有交易用户搭建安全可靠的交易平台。
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通过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对交易用户资金实行结算,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十三条 本中心要求所有交易用户均无不良信用记录,坚持诚信原则在本中心进行交易,倘若发现有不良行为,本中心有权进行警告、限制其账户交易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为解决商品意外风险以及假品仿冒品的困扰,并保障交易用户的利益,本中心要求在本中心交易的商品必须是本中心审核通过后发售的商品。经本中心审核通过并在本中心交易的商品,本中心将通过代收代缴的方式对该商品进行全额投保,商品保单受益人为本中心,在交易商品所有权根据本细则转由交易用户所有时,该保单受益权转为交易用户享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中心可根据新业务的开展情况修订本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本中心所有。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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