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
交易商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现货商品交易秩序,规范交易各方的交易行为,统一管理交易商品,根据《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交易总则》、《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交易细则》,特制定《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交易商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有关的一切交易活动,本中心对本办法另有修订时,适用该修订。
第三条 本办法对本中心交易商品的发售、交易商品命名与代码编制、交易商品的储存等进行了规定。
第四条 本中心工作人员、会员、交易用户等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商品管理
第一节 交易商品发售
第五条 本中心设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只有经过本中心审核通过的交易商品才能在本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六条 交易商品的发售方须向本中心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自身资质证明、商品原产地证、卫生证明等。
第七条 本中心交易商品采用商品代码制,具体商品代码详见本中心商品页。
第八条 交易商品的申购、交易、结算、提货环节详见本中心细则。
第二节 交易商品命名与代码编制
第九条 本中心交易商品命名规则:
交易商品音译名称+酒品种类+交易商品葡萄采摘年份(规格)
第十条 本中心交易商品代码编制规则:
商品代码由6位组成,格式如下:XYYZZZ
其中X代表交易商品类别,目前使用1、2、3编制。其中1代表价值较高酒品,2代表其他酒品,3代表套装酒品;
YY 代表交易商品在本中心交易系统录入年份的后两位 ;
ZZZ 代表交易商品本年度在本中心交易系统录入时间先后顺序的序号。
第三节 交易商品保险
第十一条 为解决商品意外风险以及假品仿冒品的困扰,并保障交易用户的利益,本中心要求在本中心交易的商品必须是本中心审核通过后发售的商品。经本中心审核通过并在本中心交易的酒品,本中心将通过代收代缴的方式对该商品进行全额投保,商品保单受益人为本中心,在交易商品所有权根据本中心细则转由交易用户所有时,该保单受益权转为交易用户享有。
第四节 交易商品储存
第十二条 交易商品须储存在本中心指定的专业交收仓库。
第十三条 交易商品储存的交收仓库由本中心审核通过,本中心每月定期对交收仓库内商品进行盘点和对账。
第五节 交易商品提货
第十四条 交易用户持有的商品,可根据相应公告或商品页面标注的提货提示进行提货。
第十五条 交易用户可在本中心“我的”界面,选择“我要提酒”进行操作,“我要提酒”页面也可以选择生成“提货券”。提货券可以过户,也可以注销,提货券注销后的商品可以继续参与交易,提货券设有有效期,详见生成提货券的页面说明。交易用户须向本中心缴纳提货券注册、过户及注销费用(如有),提货券相应收费标准等详见提货券生成页面标注。
第十六条 一般贸易提货的交易用户,提货时可以选择自提也可以选择物流配送,选择自提的交易用户需携带机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提货凭证,在填写完提货确认单后提货;选择物流配送的交易用户,在物流配送单被签收时视为确认提货该商品。鉴于商品的特殊性,在商品不发生破损的前提下,已提货的商品概不退换。对于气温低于5℃或高于30℃且超过两日运输距离的地区,不建议交易用户提货,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交易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当某一交易商品价格因超过参考价或低于参考价的一定比例,或超过一定时限等原因,本中心有权限制该商品的交易以及提货,具体规定以本中心公告及商品页面标注为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中心可根据新业务的开展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本中心所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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