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酒商城风险控制管理细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红酒商城(以下简称“本商城”)现货商品交易秩序,控制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及本商城交易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红酒商城总则》、《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红酒商城细则》,特制定《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红酒商城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商城实行申购量限制、交易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风险警示、异常情况处理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条 所列风险控制措施为控制市场风险的必须手段,本商城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条 本商城依托官网发布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 本商城工作人员、会员、交易用户等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商品发售与申购
第六条 交易商品须为经本商城审核通过并在本商城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商品。
第七条 交易商品的供货商根据本商城的要求,应提供发售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自身资质证明、商品原产地证、卫生证明等,向本商城提出发售申请。
第八条 为解决商品意外风险以及假品仿冒品的困扰,并保障交易用户的利益,在本商城交易的商品必须是本商城审核通过后发售的未税商品或本商城审核通过的第三方平台发售的未税商品。经本商城审核通过并在本商城交易的酒品,本商城将通过代收代缴的方式对该商品进行全额投保,商品保单受益人为本商城,在交易商品所有权根据本商城细则转由交易用户所有时,该保单受益权转为交易用户享有。
第九条 本商城可实行交易用户最大申购量和最小申购量限制(最大申购量及最小申购量详见相关商品交易页面)。
第三章 交易商品转售
第十条 本商城目前实行对转售商品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措施。当某一交易商品价格因超过或低于本商城提供的参考价的一定比例,或超过一定时限等原因,本商城有权限制该商品的转售以及提货。具体规定详见《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红酒商城细则》。
第十一条 本商城可根据商品交易的实际情况调整或取消商品的转售价格等限制,具体规定以本商城公告及商品交易页面标注为准。
第四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十二条 本商城委托第三方交易资金管理系统对交易用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清算,所有交易用户资金全部存入第三方交易资金管理系统,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交易用户的货款及各项费用的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均通过银商转账合作银行进行。
第五章 交易商品提货
第十四条 交易商品须储存在本商城指定的专业恒温、恒湿交收仓库,交收仓库由本商城专业人员与海关双重监管,本商城每月定期对仓库内商品进行盘点和对账。
第十五条 一般贸易提货的交易用户,提货时可以选择自提也可以选择物流配送,选择自提的交易用户需自带身份证明及提货凭证,在填写完提货确认单后提货;选择物流配送的交易用户,在签收物流配送单时视为确认提货该商品,鉴于商品的特殊性,外包装不发生破损的前提下,已提货的商品概不退换。对于气温低于5℃或高于30℃且超过两日运输距离的地区,不建议交易用户提货,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交易用户自行承担。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 本商城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商城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交易用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十七条 本商城对下列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秩序等交易异常情况予以重点监控,并可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出现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通讯系统故障等不属于本商城的原因而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同一用户针对同一款商品连续三次转售价格异常被警示的,或超过一定合理比例的;
(三)同一用户被警示超过三次的或同一用户待审核次数超过三次的;
(四)本商城认为属于交易异常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针对交易异常情况,本商城可采取提示、警示、调整商品转售价格幅度、限制交易、限制提货等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个别经本商城查实认定导致交易异常的交易用户,本商城可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谈直至限制账户交易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风险揭示:参与本商城交易的所有交易用户须充分理解交易风险,由于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政策风险,其他风险等)的存在,交易用户所预期的规避风险、获利等交易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而上述后果由交易用户自行承担,本商城对此不提供担保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易用户应充分认识交易风险,谨慎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商城可根据新业务的开展情况修订本细则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本商城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
202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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