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
风险控制管理细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现货商品交易秩序,控制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及本中心交易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交易总则》、《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交易细则》,特制定《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中心实行申购量限制、交易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风险警示、异常情况处理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条 所列风险控制措施为控制市场风险的必须手段,本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条 本中心依托官网发布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 本中心工作人员、会员、交易用户等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商品发售与申购
第六条 交易商品须为发售方申请,经本中心审核通过并在本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商品。
第七条 交易商品的发售方根据本中心的要求,应提供发售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自身资质证明、商品原产地证、卫生证明等,向本中心提出发售申请。发售方不得参与所发售商品的交易。
第八条 为解决商品意外风险以及假品仿冒品的困扰,并保障交易用户的利益,在本中心交易的商品必须是本中心审核通过后发售的商品。经本中心审核通过并在本中心交易的酒品,本中心将通过代收代缴的方式对该商品进行全额投保,商品保单受益人为本中心,在交易商品所有权根据本中心细则转由交易用户所有时,该保单受益权转为交易用户享有。
第九条 本中心可实行交易用户最大申购量和最小申购量限制(最大申购量及最小申购量详见相关商品交易页面)。
第三章 交易商品交易
第十条 本中心目前实行对交易商品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措施。当某一交易商品价格因超过或低于本中心提供的参考价的一定比例,或超过一定时限等原因,本中心有权限制该商品的交易以及提货。具体规定详见《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交易细则》。
第十一条 本中心可根据商品交易的实际情况调整或取消商品的交易价格等限制,具体规定以本中心公告及商品交易页面标注为准。
第四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十二条 本中心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结算制度。本中心严格实行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的隔离管理,交易用户的货款及各项费用的划转、结算,均由本中心委托的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开户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第三方结算,并按客户实行分账管理,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交易用户的货款及各项费用的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均通过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进行。
第五章 交易商品提货
第十四条 交易商品须储存在本中心指定的专业交收仓库,交收仓库由本中心审核通过,本中心每月定期对仓库内商品进行盘点和对账。
第十五条 一般贸易提货的交易用户,提货时可以选择自提也可以选择物流配送,选择自提的交易用户需携带机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提货凭证,在填写完提货确认单后提货;选择物流配送的交易用户,在物流配送单被签收时视为确认提货该商品,鉴于商品的特殊性,在商品不发生破损的前提下,已提货的商品概不退换。对于气温低于5℃或高于30℃且超过两日运输距离的地区,不建议交易用户提货,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交易用户自行承担。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 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交易用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十七条 本中心对下列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秩序等交易异常情况予以重点监控,并可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出现疫情、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通讯系统故障等不属于本中心的原因而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同一用户针对同一款商品连续三次交易价格异常被警示的,或超过一定合理比例的;
(三)同一用户被警示超过三次的或同一用户待审核次数超过三次的;
(四)本中心认为属于交易异常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针对交易异常情况,本中心可采取提示、警示、调整商品交易价格幅度、限制交易、限制提货等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个别经本中心查实认定导致交易异常的交易用户,本中心可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谈直至限制账户交易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风险揭示:参与本中心交易的所有交易用户须充分理解交易风险,由于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政策风险,其他风险等)的存在,交易用户所预期的规避风险、获利等交易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而上述后果由交易用户自行承担,本中心对此不提供担保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易用户应充分认识交易风险,谨慎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可根据新业务的开展情况修订本细则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本中心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自贸区红酒交易中心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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